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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生的选拔培养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推荐优秀迎接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24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各学院、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推荐和接收推免生工作,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的实施;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学、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2~3名教师代表组成,小组设立秘书一人(可兼任)。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推荐、接收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据此完成本学院相关推免工作。
  第四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对有特殊学术专长和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要优先推荐。
  第五条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学校在划拨推免指标时将适当引导和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二章推荐
  第六条推荐条件
  (一)推免生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会工作,关心集体。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2.基础知识扎实,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
  3.各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平均成绩须进入专业排名前30%。
  4.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计分制),全国大学日(俄)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100分计分制);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100分计分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计分制)。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体检标准。
  (二)对符合上述推荐条件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创新能力强的特殊优秀人才,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之内,不再参加综合排序,可直接获得推免复试资格,复试及格即可取得拟录取推免生资格;复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其中,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创新能力强的特殊优秀人才指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特等奖(团体奖限排名前3位)的,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单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亚洲一等奖、国际二等及以上奖(团体奖限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第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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