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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金额比例
  博士一等奖18000元/年5%
  博士二等奖15000元/年20%
  博士三等奖10000元/年40%
  博士四等奖6000元/年15%
  硕士一等奖12000元/年5%
  硕士二等奖9000元/年20%
  硕士三等奖6000元/年40%
  硕士四等奖3000元/年15%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办法:
  一年级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专业潜力、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划分学业奖学金等级;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重新进行评定,申报材料为在上一学年间所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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