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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北京)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精神,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基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维护集体利益;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5.积极进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获得基础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参加基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每学年初进行申请和评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下达给各院(系、部)的招生数确定基础奖学金的总额度和级别指标。

  2.硕士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奖学金申请,本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申请者不能参加评审,学费和生活费自理。

  3.“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各院(系、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奖学金实施细则,在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总额度内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情况进行集中评定,确定获奖资格和等级,汇总名单公示一周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4.研究生工作部对各院(系、部)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执行。

  5.硕士研究生、导师、所在院(系、部)及研究生工作部共同签署《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培养资助协议》(以下简称“资助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七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为30%,享受二等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为70%。承担助管、辅导员工作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两年专职工作期间考核合格者,研究生正式注册后一年级享受二等奖学金。

  第八条 原则上,校内调剂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只能享受三等奖学金或四等奖学金,校外调剂到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只能享受四等奖学金。

  第九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确定。第二学年之后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来确定,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基础奖学金。

  第十条 若院(系、部)上报硕士研究生获奖总金额超过研究生工作部下达的总额度,超出部分由各院(系、部)自筹解决。鼓励各院(系、部)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积极筹措资金,设立院(系、部)奖学金,加大对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提高或者降低奖学金级别或者中止发放奖学金的申请。降低奖学金级别需经研究生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中止发放奖学金需经研究生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提高的奖学金超出学校规定部分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第三章 基础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名单在研究生录取结束时由各院(系、部)公示5天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5天后确定为第一年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获奖名单。

  从第二学年开始,在中期考核结束后各院(系、部)将符合发放基础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公示5天后上报到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将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5天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获奖名单,将基础奖学金的生活费部分按月划入研究生的银行卡。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若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所在院(系、部)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最终处理意见通知本人及所在院(系、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学生需交学费12000元/年,奖学金可以直接冲抵硕士研究生学费),发放标准如下表: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标准(万元/年•人)

  级别

  年级
  一等奖10%
  二等奖35%
  三等奖50%
  四等奖5%

  一年级
  1.56
  1.32
  0.96
  0.6

  二-三年级
  0.96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或出国学习3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停发基础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在此之前年级研究生不参加培养机制改革,奖学金的发放仍按《奖学金评审条例》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8年第17次(总第26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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