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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奖)的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奖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校内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国奖面向全校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A、MEM等培养类型学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奖每年评审一次,考查研究生同学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参照各基层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划分比例。
  第六条  对在社会工作、文体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单独划分名额进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各单项名额不超过获奖名额总数的2%,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打擂,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第七条  各基层评奖单位要按照“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学术型与专业型),名额均布”的原则进行名额划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基层评奖单位对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同学的参评条件要有所侧重。对新生的奖励标准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对硕士二年级同学,学业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对硕士三年级及博士生,科研业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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