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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介绍:朱淑娣

  著作推荐

  1. 《中国学术名著提要 政治法律卷》(叶孝信教授主编 朱淑娣参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
  http://book.kongfz.com/item_pic_3225_94116283/
  http://book.360buy.com/10147577.html
  2.《欧盟经济行政法》
  朱淑娣   东方出版中心出版日期:  2000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hn/1/1938.shtml
  ——“鸟瞰人类漫长的跋涉过程,历经无数的挣扎、恐惧和渴望,伴随着无尽的困惑、憧憬与欢畅,其间贯穿着不同种族、民族、国家间难以计数的分分合合。这一切的一切,或是城下之盟,暴力的产物;或是纵横捭阖,计谋的结果。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当代欧洲一体化运动,则第一次在民主的基础上,在法治的作用下,达到了不同国家的聚合,这种聚合及其意义远超经济领域。”
  ——“通过欧洲一体化运动,欧洲国家在联合的基础上获得了复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果。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成功的一个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其成果对于世界经济、政治发展走势具有重大影响。任何一国的对外政策、法律不能不考虑这一过程带来的影响;不能不直面正在深化和扩大的欧盟、正在逐渐‘以一个声音说话’的欧洲;不能不深思欧洲一体化的支撑点——法治;不能不瞩目当代欧洲复兴奇迹的创造物——法治。”
  ——“对于中国来说,为富民强国,对内,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外部运行条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市场的有序运作依赖于权威公共机构对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法治化管理。理一分殊,中外概然。鉴于市场自身难以弥补的缺陷,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也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健康与安全风险,消除歧视和贫困,总之,为了市场的有序、社会的和谐,必须实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但规制者也要被规制。欧共体/欧盟逐渐发展了一整套规范行政权力调控经济主体及其运作的法律和原则,即欧盟经济行政法。欧盟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联合体,其法治经验,尤其是经济行政法治的经验,值得改革中的中国决策层、法学界、法律界认真汲取。”
  ——“真正的法治是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相一致的,欧洲经济行政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建立‘具有自由竞争的开放性的市场经济’,这个原则在《欧共体条约》中多次被肯定,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限制竞争的方式可能是经济垄断,也可能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人才济济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中国,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与市场经济缺陷相结合的产物,行政垄断是市场正常运行的最大障碍。行政垄断分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其危害十分明显:破坏市场的统一性,破坏竞争的公平性,破坏促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不断进步的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既不利于国家社会,也不利于消费者,因此必须以反垄断法规制之。”
  ——“此外,鉴于其一,国有企业在许多产业部门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为此,必须防范这些公营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其二,由于中国缺乏有效的法律防范体系,某些外国企业会利用卡特尔或购并进而垄断国内某些行业;其三,企业合并、资产重组是中国产业准备迎接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但运用什么标准来存利去弊,防止有碍竞争的企业合并,目前尚无规划,故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而欧盟拥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较之美、日,或许更适合中国。欧盟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政治法律结构多样。在一些方面,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保护主义的压力与中国常见的地方保护主义极为相似,欧盟反垄断的规范基本上是以大陆法的法典体系为基础,中国也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欧盟有一个中央监督机关——欧盟委员会第四局来实施这些规定,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具有中央集权的传统,因此欧盟反垄断法可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尤其是反行政垄断法的主要参考资源。”
  ——“不仅如此,欧盟法中诸如法律的透明度、公开性、至上性、统一性、可操作性,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司法审查的完备性,均是中国经济行政法治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对象。”
  ——“引介域外法治、关注国策民情是我们的心愿,为了发挥学术专长,充分利用复旦欧洲研究中心及法律学系得天独厚的资料优势,为了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规制市场经济的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也为以后进一步的研究起到开路搭桥作用,我们组成了‘欧盟经济行政法’课题组,在研讨的基础上形成成果,结集出版,抛砖引玉,瞩意未来。
  3.《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
  时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
  book.kaoyantj.com/kaoyanbook_search.asp
  序  言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界治理已成不争的事实。行政法治的国际化研究具有宽广的空间,国际经济行政法是其中一个分论。
  庶几可以这样认为: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国际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其法律渊源分别为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WTO规则作为多边条约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国际法渊源。它调控着成员方政府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入世背景下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及其完善,研究该问题颇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国入世后,解读国际经贸纠纷案例,强化预警意识,借鉴交往策略,是法学界的社会责任之所在。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朱淑梯副教授等著的《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一WTO案例之行政法解读》一书选题新颖,具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本书从个案分析入手,以行政法学体系谋篇布局,就经济一体化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化、政府及政府行为的界定标准、建立非强制性行政决定的公开制度、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我国行政立法的新要求、中国行政补贴制度的合法化。合理化、中国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入世背景下我国政府对西部大开发的合法支持、未型化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法治
  化和运用司法程序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慎密的阐述。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思路开阔,内容丰富,方法得当,解析合理。这是我国国际行政法这个百花园中开放的别具风格的又一朵鲜花,也为我国年轻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增添了一份宝贵的财富,令人十分欣慰。因此,特为她作序。由于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本书在内容阐述上尚存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地希望作者在不断吸取广大读者宝贵意见的基础上,继续付出辛勤的劳动,争取在不久的将来,使该领域的研究尽快地完善起来。
  是为序。
  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2年
  5.《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香港文汇出版社,2004
  6.《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
  时事出版社   2005年
  本书在研究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经验,分析典型案例,尝试提出了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向外拓展了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
  7.《国际经济行政法》
  学林出版社出版, 2008
  国际经济行政法就是调整国际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经济行政法相似,国际经济行政法是国际经济管理组织及其成员方利用权力纵向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不同的是,国际经济行政法具有国际与国内(成员方)内两个层面。前者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核心层面,后者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拓展层面。前者虽具有一定自足性,但只有在后者充分发展之时才能更大程度上被实现;后者虽具有较大的主权性,但只有在前者的有效影响之时才能更好的促进世界经济按照既定方向发展。二者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历程中构成了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新型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由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纵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法律部门。与国际法相比,其特性是经济性;与国际经济法相比,其特性是单纯的纵向行政性;与国际私法相比,其特性是公法性;与其国内法部门相比,其特性是国际性、涉外性。
  与其自成一体、独具特性相应,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原则也与众不尽相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和国际经济合作原则,就是体现国际经济行政法双重层面独特构造的原则;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平原则既是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经济特性、行政特性的要求。此外,广义比例原则内在利益最佳化要求、诚信原则的法的安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也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内在的原则。由于前述国际经济行政法的独特构造、独具特性,以及与之相应的原则,虽然国际经济行政法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类同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等,但是在性质上,其法律渊源必须体现纵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本质,并具有上述的公法性、国际性、经济性等特性。国际经济行政法自身的特性及其法律渊源的性质使其发挥着国际经济利益平衡的功能。此功能在国际经济行政法创立、实施,甚至修改都有明显的表现。
  以上主要是在学理层面描述、分析和界定国际经济行政法。但仅仅如此,还不能得到详尽的认识。有必要归纳、总结国际经济行政法规范所组成的功能性制度,然后概括和提炼实现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行为。有权力应有控制、无救济既无权利,除了前述实体性制度和行为之外,国际经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国际经济行政法也具有重要地位。
  就建构法学学科而言,根据当下我国法学研究的状况,似乎只要能够比较充分地论证了原理和详尽地描述了制度就可以了。但是,只要对照判例法国家的论著就可以发现,仅有原理和制度还不足以详实地阐述某一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领域。与前两者相比,判例(或案例)研究在国际经济行政法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通过对美欧301条款案的研究,可以了解WTO关于国内法的审查规则、审查方法以及各种对于国内立法的监督体系;通过对美国诉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反补贴案的研究,可以发现WTO体制下的规则适用与利益博弈过程;通过对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研究,有助于在学理层面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角度对如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索,并结合中国国情,寻求一条适合发展中国家在WTO规则下的应对之策。如此等等,研究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例、剖析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的典型案例、总结美国涉外经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系列案,既可以加深对国际经济行政法原理和制度的鲜活认识,又可以分析我国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具体运作模式及其引发的法理问题,还可以为实务应用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这些有时远比原理和制度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8.《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学林出版社 2011年
  《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多年潜心研究与冷峻理性思考的产物。该书对快速变化发展的现实世界、制度运行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阐释,作者基于行政法和国际法的双重知识积累,从学理、制度与案例三个层面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了开拓性的研究,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除导论外,分为三篇,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分层研究。导论中,作者对作为国际行政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并系统阐释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价值等关键问题;主体部分,作者首先基于导论的铺垫,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做了深入剖析;然后就其制度逻辑进行重点阐释;最后,选取若干典型案例,进一步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具体运行进行了实证研究。《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选题前沿、整体结构合理、资料翔实、内容较丰富,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兼顾,确实是该领域值得一读的佳作。当然,由于《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于前沿学科的探索性研究,难度较大,有些观点目前不一定能为学界普遍认同,有些问题的研究更是可进一步深化。
  9.《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年
  该书三部分内容构成,即案例评鉴、制度描述与理论总结。具体而言,案例介绍是指本专著在引例部分集中介绍捷康公司主动参加美国337行政调查与裁决程序案,另外还将在书中其他章节里以其为样本,展开分析、并具体描述运行中的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制度描述则是指按照选定的逻辑结构,尽可能详尽准确地描述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理论总结则是基于对典型案例产生的制度环境的认识,从中观察出我国及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从中解读国际贸易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与拓展方略、公关与宣传策略;从中阐释政府角色准确定位,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等问题。本书的目标读者为以下几个群体:国际贸易企业管理高管、从事理念、制度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家;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政府官员、立法者、法官;律师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学生,特别是从事行政法、国际经济行政法、行政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等研究的学者。

  专家观点
  1.《WTO体制的利益平衡体系与机制——国内/国际公法视角》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  2007年
  http://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WHGJ200711001003.htm
  WTO体制的利益体系是由WTO的申请方与成员方,成员方之间,尤其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博弈形成的,以权利、义务平衡为内容的利益平衡性体系,而WTO协议就是该利益平衡体系的法律确定形式与利益平衡博弈的游戏规则,因为WTO协议及其生成、演变与实施过程,无不昭示WTO体制的运行规律是生成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演变与维持利益平衡。此观点对于WTO体制内的各类谈判,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应有顶级的价值导向意义。
  2.国内法、国际法交融理论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
  http://www.bzwxw.com/lw/index.asp?bz=xingzhengfa/111119/10265738-2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时代,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时代,考察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国际贸易摩擦凸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保护重要性愈发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内外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表现得尤为突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行政权力的运作具体表现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其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有助于化解纠纷。
  其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全球化,行政权运作受国际法约束。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因此一国国内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受到该国法制的约束之外,更需受制于国际条约的限制,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正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系列国际规则中关于行政法的要求。
  其三、.全球知识产权运行涉及各方利益。规制需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知识产权使用、保护的过程中将涉及国内及国外、公司及个人、市场主体及公共社会等不同主体的利益问题,因此,运用行政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据利益运作的规律,在符合多元利益特性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去调整该多元利益体系中的冲突,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利益关系的平衡:本国知识产权主体与他国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本国公共利益与他国公共利益的关系。
  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例,公共健康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药品制造商在研发阶段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期待通过知识产权来收回成本、获得盈利,而遭受疾病困扰、大多数民众无力支付昂贵药价的发展中国家将生存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面对生存权、健康权必须退居二位。具有人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和健康权在促进和维护人类福祉方面,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胚,借助公法对私权的限制达到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均能实现的双赢效果正是行政法的目标。
  3.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
  http://ielaw.uibe.edu.cn/html/dongtaisudi
  我的论题是“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我想谈大致三个问题:一个是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第二个是关于主要制度;第三就是对策和建议。
  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一个是国际贸易履约保障机制,二是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国际贸易履约保障机制是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对进行考察的;从跨国公法诉讼制度进行考察的,是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机制;从涉外行政法的视角考察,是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
  基本制度在这里不多说,我的论文和书中都谈到(《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
  下面是我对这个论题的思考,首先是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多元多层系统。第二,在各种交付关系中,具有有限理性的多元利益主体存在着多方博弈,其结果呈现出复杂性特征。第三,从系统的整体来看,要优化本国的该项制度;从系统的要素来看,要强化中国市场主体到国外提起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的内驱力;从系统环境上看,要优化中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改善相关的国际环境。简言之,这是一个WTO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系统学的思考和探索,它建立在诸多前人学者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也建立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门独立的课程《国际争端解决》的基础上。谢谢大家!(掌声)
  4.知识产权法律是国家公共政策
  http://tech.qq.com/a/20100425/000075.htm
  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是一种体制的描述,它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体现了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与促进,体现了跨国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它描述了智慧的力量,企业的价值,政的职能,法律的社会贡献。首先第一个是公司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正如大家所知是一种私权,显然知识产权并不是一般的私权,而是与公权利关系十分密切,无论是创设还是对权利人的保护,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无一不以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甚至是增强国家竞争力这些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可以看做是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因此我们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是受司法与公法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制的公法管理的私权利,这里的私权利是私主体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界定为一种复合的权力,在公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力。在国内公法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具体表现为行政法,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它的意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像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等,它们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制订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维护知识产权法的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侵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法治时代,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法问题,在中国广义理解知识产权法的行政保护,不仅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也包括知识产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还包括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行政法的任务纬度考量,一行政法要求知识产权贯彻保护与管理制度,既体现人权保障原则,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二行政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能体现促进创新,增强国家竞争力等公共政策目标。从行政组织法的纬度考量,知识产权行政主体的权利来自于宪法,有关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如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等,他们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这些专门机构与其他机构和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性质组织体系。从行政行为法的纬度考量,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会议等行为中,要求行政主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包括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从行政程序法的纬度考量,要强化程序公正的法律理念并依照相应的程序法律制度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中完善相应的听证制度。从行政监督法的纬度考量,知识产权行政法制监督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主体的行政行为在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广泛管理权之时也受到上级机关和执政党以及社会监督,当然包括企业、市场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这种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我们看行政法对知识产权有广泛的保护,然而这个保护并不是没有边界的,知识产权行政法的保护,它有诸多边界,其中一个边界就是如何处理与反垄断的关系,行政法的介入,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伞,行政法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力又
  必须秉承平衡原则,对知识产权垄断进行规制
  5.善用知识产权制度才能真正保护创新 《文汇报》2012. 4.25
  http://tech.cn.yahoo.com/t/ypen/20120222/879469.html
  苹果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陷入低谷,而它正是利用专利诉讼获得了当时如日中天的微软的注资,才得以渡过难关。至于唯冠,2000年时还生机十足,它当时申请iPad商标,早于苹果的iPod上市5年,早于苹果开始生产平板电脑10年,所以,说唯冠“抢注”商标不符合事实,也错估了2000年双方的实力对比。唯冠申请iPad商标肯定不属于恶意侵权。
  唯冠作为商标权利人,不去维权是它对权利的放弃,去维权是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维权,案外人无权说三道四。相反,唯冠给国内众多企业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战略课——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其价值不一定在申请之时就已体现出来,有的可能要到10年后才获得巨大回报;一个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一定每项都有价值,但只要有一项有价值,便足以赚回全部投入成本。这个道理,对上世纪90年代中期濒临破产的苹果是这样,对今天似乎已经破产的唯冠也是这样。现实中,知识产权收益与成本的落差,很可能远远超出常人想象。
  一个企业要看准10年后的技术走势、市场态势,几乎没有可能,故而要想在10年后仍能持续发展乃至领先,企业就要在眼下做那些暂时看不到市场前景的技术研发并申请专利,也可申请一批并不立刻有市场价值的商标——尽管10年后,经过大浪淘沙留下的有价值的专利、商标很可能是极个别的,但正是大量有远见的企业身体力行着这样一种知识产权战略,才促成了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对这些极个别的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给予高额回报,理所当然:苹果当年有上千个专利,能扼住微软咽喉的就那么寥寥三五个;唯冠在其上百个商标中,能制衡苹果的也就那么区区两个。支持唯冠巨额索赔,不仅不会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反而能以此鲜活实例启发更多企业把眼光放长远,实施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现在太多的中国企业急功近利,不肯为“看不到赚钱苗头”的研发投资,总在跟风,结果永远落后。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受行政和司法共同保护的私权利,其中存在着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同的公共利益、不同的私人利益)平衡问题,而无论法院的司法保护,还是工商部门的行政保护,在合法性的原则之内,都存在着相当大的裁量权空间,所以当事双方进行利益较量是必然的,唯冠现在“急吼吼”的频频出招,无可厚非。
  6. 《能否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谈著作权法修改》《文汇报》 2012.4.25
  http://pinglun.eastday.com/c10/2012/0425/3753005584.html
  《著作权法》修改,是对著作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公共利益的一次调整。从立法意图看,它是为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是一种公共利益主导的价值取向,但从现实角度考察,无作品创作的源头活水,何来作品传播的滚滚波涛?我们期待,正如版权局在修改说明中所示,《著作权法》修改遵循着包括平衡性在内的三个原则(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自当更合理地配置权利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7. 文汇时评:“王老吉”案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文汇报》2012.6.7
  http://www.cnipr.com/focus/sdbd/201206/t20120607_143929.html
  对网友质疑“王老吉”案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笔者的观点是,即使加多宝是在争自身利益,也并不表明此案中不存在公共利益。我们不妨借此案来解读一下知识产权保护争议中可能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
  其一,“王老吉”商标案涉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公权力机关对此进行利益平衡时,当依据公共利益原则。维护利益平衡是贯穿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帝王原则”,是立法精神中的精髓;而关注、保护处于弱势的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就是维护间接的公共利益。其二,“王老吉”商标案中可能存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人们喝饮料,不纯粹为了解渴,还会关心所饮用饮料品牌的民族性、合法性、美誉度等。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看,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利益,也是对间接公共利益的维护。其三,“王老吉”案中存在国家公共利益与企业私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公权力机构包括法院在裁决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本土自主品牌打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博弈中合法的国家利益维护、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此案中存在直接而巨大的公共利益——本土自主品牌打造和本国经济发展。在饮料市场上,本土与国际品牌之争异常激烈,如果解决此次的争议时未能关注本土自主品牌发展,那么加多宝输了,广药也未必真正获胜:赢了官司的广药假若一时在品牌维护、营销与发展方面并未具备充足能力,能不能保持“王老吉”眼下1080.15亿元的品牌估值和170亿元的年销售额?如做不到,输家就会是本土自主品牌与本国经济,而赢家将是洋品牌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
  8. 知识产权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
  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scqlw/20111018112667_2.html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我国产业的发展壮大。337调查一方面会对国内企业产生压制作用,另一方面也会鞭策国内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个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尊重他人知力的识产权的企业,才有可能在国际市场上生存;一个拥有自主创新能民族,才能赢得美好的未来
  9.《公平竞争权的三轨制立体保护——对 《反垄断法》首个<司法解释>》的解读》《上海法治报》2012。6.1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2-06/13/content_823448.htm
  根据德国法学家罗尔夫?施托贝尔的理论,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要市场主体自我责任、国家责任、共同责任三根支柱支撑。在法治社会与现代宪政条件下,国家有责任营建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与法律环境,以确保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这次反垄断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支持公民与单位直接起诉垄断企业、保护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就体现反垄断领域的国家责任。
  系统地看,反垄断 《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的是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种对公平竞争权的司法保护,它是中国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我们应当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体系中理解它的意义与限度,关注反垄断领域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以适合的路径予以实现。
  10. 金融规制中的利益平衡
  /www.cupl.edu.cn/html/gjfxy/col1360/2012-05/05/20120505223616244620120_1.html
  德国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实质是利益衡平。金融监管以公法为主,更多注重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强调利益衡平,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直接公共利益在金融领域就是金融公共秩序;另一方面,间接公共利益即为利益衡平,而从成员方规制角度来看,利益衡平是银行监管的最高目的。
  11.“蚍蜉撼树”还需借力打力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价值与风险《文汇报》2012-05-29 07:18:22
  http://whb.news365.com.cn/ewenhui/whb/html/2012-05/29/content_36.htm
  为提高反垄断法的实际效力,需要做好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这两种反垄断法实施程序的衔接和协调。实际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不仅在证据收集上具有优势,而且在有关垄断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具有优势,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此通过立法对于反垄断行政裁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给予进一步认可。司法对行政这样的尊重,能大大增强潜在的民事诉讼原告(小微企业与消费者)的信心——“蚍蜉撼树”可以借力打力
  制度宣示意义和文化心理意义---在这第一个有关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中,“无需行政机关前置认定”、“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专家证人出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被视作亮点,不少人说它们“为打击垄断打了强心针”;其中引起最多议论的,是“公民可直接诉讼垄断企业”的规定。
  宽泛地看,“公民”是修辞上的代称,其实指公民与单位;准确地说,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过行政机关认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企业。这意味着,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行政前置程序由“法定前置”改成了“选择前置”,即是说:当企业或消费者认为某企业有垄断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时,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通过行政程序认定,然后向法院起诉垄断企业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不经过行政程序,直接诉诸法院。双轨并存,让公民与单位“自由选择”。这个“自由选择”,对公民与单位来说,不仅简便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还可增加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自由度,强化其反垄断的自主参与权。今后,除了公共机构,私主体(公民与单位)也能够启动反垄断法的执行,这样的“双轮驱动”,顺应了国际社会法治进步的潮流;垄断行为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不再依赖于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结果,有利于公民与单位更好地运用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程序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这一司法解释表明,国家法律提高了公民与单位在反垄断中的地位,在垄断致害人(垄断企业)与垄断受害人(小微企业、消费者)的不均衡博弈中,明确倾向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原告,追求实质公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宣示意义和文化心理意义。
  12.《现象与涵摄:契合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与国际经济行政法》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上册)
  http://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ZFXZ200809004046.htm
  服务型政府是指秉承社会法治理念,通过提供公共物品以经济有序、社会公正、权利保障、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公民为本位,以法律秩序为保障,以服务社会为主要功能的诚实守信的现代政府类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的总和。本文论证了下述基本命题:服务型政府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契合关系具体表现为两者具有人权保障的共享终极价值、诚实信用的共守行为准则和公共服务的共同基本功能。

  教授讲坛
  1.在耶鲁大学在国际与区域研究中心的报告
  Judicial Review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under WTO Framework.  ,Presentation in Yale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and Area Studies. Took by Shudi Zhu, Yale Fox International Fellow. May 13,2004.
  2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联合举办的“全球治理与行政法 ”国际研讨会上的报告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undamental Theory and ChineseCase .www.iilj .org/GAL/documents/
  现在正在讲演的是来自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朱淑娣教授,讲的课题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2009-5-22 10:14:44  http://live.lawtv.com.cn/replay.jsp?id=24

  ►当前研究
  6.1关于研究项目
  6.1.1.复旦-耶鲁国际福克斯项目:《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法》
  6.1.2“985”工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制度。
  6.1.3上海市人大项目《国际金融中心规制立法比较研究》
  6.1.4《中美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6.2关于研究主题:
  全球化与本土化:双重语境下的中国行政法
  6.2.1.关于国际经济行政法总论 :“国际经济行政法:关系范畴’’
  6.2.2关于国际经济行政法分论:“全球化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制立法比较”
  6.2.3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法分论:“全球化中美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比较”
  6.2.4.关于国际知识产权行政法: “全球化与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制度比较”

  ►主要课程
  7.1行政法学
  7.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7.3外国行政法
  7.4比较行政法
  7.5经济行政法
  7.6行政法原理
  7.7拟开设课程  涉外经济行政法
  7.8拟开设前沿讲座  涉外经济行政法
  7.9拟开设前沿讲座  全球化与本土化:双重语境下的中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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