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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理工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接收工作,确保推免生生源质量,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

  2.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获得本人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3.能够按时毕业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接收专业及人数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2个专业外,我校其他学术型专业及全日制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各专业接收推免生的数量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50%,具体接收专业和人数可查询我校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公布的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申请

  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缴费、填报志愿,学生所报3个志愿中的1个为河南理工大学的,即视为申请我校。

  四、复试与录取

  1.复试通知

  我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对申请者发复试通知,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我校所发复试通知,逾期视为放弃我校复试资格。

  2.复试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分批次组织复试,具体复试时间由学院自定并通知申请者。复试前,申请者须将学生证、身份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学习成绩单、已获得的有关学术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或承担的课题等)、获奖证书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复试小组审核。复试内容为:

  (1)外语笔试测试,满分100分,未达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能录取。

  (2)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本部分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内容,一般为面试。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满分100分,未达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能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录取。

  3.录取

  复试结束后,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复试小组提交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复试表和复试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百分制的复试成绩、拟录取专业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后,根据学院所报复试结果,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的申请者,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者对公示名单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进行答复。

  五、学费及奖助政策

  1.学费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为8000元/年。

  2.奖助政策

  (1)优秀生源奖

  经考核接收的原“985工程”高校的推免生,录取报到后一次性奖励20000元/生。

  经考核接收的具有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的推免生(不含本硕连读、支教、辅导员系列),录取报到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生。

  经考核接收的其他类普通高校的推免生,录取报到后一次性奖励8000元/生。

  (2)国家助学金

  被录取的推免生均享受6000元/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3)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第1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第二学年与第三学年4000~8000元/学年(按学校有关文件评定)。

  (4)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助

  国家奖学金。按学校有关文件评定,标准为20000元/学年。

  研究生创新性成果奖励。发表论文最高奖励20000元/篇,专利最高奖励6000元/项,竞赛最高奖励12000元。

  研究生国际交流活动资助。国(境)外短期访学最高资助30000元,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15000元,国(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奖励10000元,国际英语认证考试(雅思、托福、GRE、GMAT)最高资助3000元。

  此外,学校提供助学贷款、三助岗位,并出台有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奖助措施。

  六、其他

  1.申请者必须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按教育部规定,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统考,若参加统考(以现场确认的信息为准),视为自愿选择参加全国硕士统考,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3.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政策执行。

  4.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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