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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携带粮食关系、户口迁移证、工资转移证明和党、团组织关系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原单位证明请假,并经校研究处批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取得学籍。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校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研究生处研究生管理科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系(所、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可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知校研究生处;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所、院)领导批准,并报知研究生处;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校研究生处批准。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校研究生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其它县级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校研究生处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按在校研究生同等标准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提前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并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改换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改换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系(所、院)提出报告,经学校研究生处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章 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用于工作的时间约占整个学习阶段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左右,学习年限相应延长一至二年。

  第二十一条 从应届毕业生和其他非在职人员中录取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从在职人员中录取的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或在职改为脱产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征得学习专业所属系(所、院)师资管理部门及人事部门的同意,由研究生处批准。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在课程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必修课、选修课,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凡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教学实习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采用其他方式考核,须系(所、院)领导审定。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进行评卷,将评出的成绩和签字后的专业课试卷送交系办公室登记保管,公共外语、政治、计算机、数学等公共课试卷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转送各系(所、院)登记、保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得补考。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卷标准,应与原试题的要求相同。补考成绩及格,可给学分,并将两次考试成绩都登录在《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补考成绩必须注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自学要求提前通过某门课程的考试,可由本人申请,系(所、院)领导同意并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考核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并给予学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任课教师同意后,专业课报系(所、院)领导批准,公共课报校研究生处批准,可补考一次,登记该门课程成绩时,不注明补考。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成绩登录后不得更改。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不具备科研能力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甘肃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 、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拢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在科研中伪造数据,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参照《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研究生所在系(所、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决定。

  对研究生的处分,涉及武装保卫处等部门时,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复议。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委和国家教委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其它条 件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博士生一般均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所、院)领导审查同意,报校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如提前完成规定学分及毕业论文,经审查合格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提前毕业的前一学期,向导师提出申请,系(所、院)领导同意后报校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提前列入分配计划,分配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若本人提出补行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系(所、院)同意,校研究生处批准,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通过者可换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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