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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

  甲方(研究生所在单位):

  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丙方(研究生):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丙方初、复试成绩,并按丙方的报考意愿,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同意为甲方委托培养丙方为                (院系)                        专业硕士研究生。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经三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学制为2至3年。

  二、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共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       元。第一次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前通过乙方规定方式交纳,第二次、第三次应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丙方如学习年限不足3年毕业,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付清。甲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付清培养经费,乙方有权不为丙方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

  三、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定向招收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毕业后丙方应回甲方工作。

  四、丙方的户口、人事档案不需转至乙方,仍由甲方负责管理。

  五、丙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丙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乙方一律不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丙方仍退回甲方工作。

  六、丙方在乙方学习期间,如甲丙双方解除工作关系或委托培养协议,丙方培养经费由其个人自筹解决,但录取性质不能变更。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

  甲方:(盖章)                  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丙方: (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06年   月   日              2006 年   月   日                200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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