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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年硕士生复试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实施细则

 (2010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做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3人组成,马克思主义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具有专业职称的教师、学院研究生教学教务秘书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1)复试对象为参加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我院相关专业的考生,     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及我院规定的标准者。

  (2)我院哲学学科复试分数线为375分。

  (3)我院法学门类各专业复试分数线为360分(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约为120%左右。

  第七条    复试包括:专业综合课及外语笔试、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等三项。任何一项复试项目不合格,即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复试成绩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30%,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出录取成绩,各专业根据录取成绩按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所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科目请参见《复试通知书》。

  第十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知及报到:

  参加复试的考生自行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复试考生须提交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所规定的材料。

  (2)笔试: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的命题小组命制笔试试题。

  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考生进行闭卷考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集体评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

  (3)面试: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命制试题,同时为各专业组成每组为5人以上的若干个面试小组(其中有1人为组长);

  考试时考生依次按答题时限回答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

  工作人员要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给分的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面试小组工作人员加权平均计算,得出面试成绩;

  (4)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教师命制试题;

  考生自己抽取题签;

  教师依据考题发问,并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

  口试工作人员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口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口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的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口试小组工作人员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外语口试成绩;

  (5)成绩确认、上报与公布

  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笔试复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复试成绩依据研究生院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6)体检:

  体检时间与地点由研究生院公布。

  第十一条  复试题目的命制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给考生提供表现基本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使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1)笔试题目

  笔试测试内容涉及考生所报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这些学科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专业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外语笔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时间为3小时。

  (2)面试题目:

  专业面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能力。

  综合素质面试重点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学习深造需要的一般素养(与具体学科专业知识无直接关联的一般修养和能力)。

  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5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3)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重点测试考生基本的听力、逻辑表达、交流沟通以及词汇量等等是否具备基本的外语应用能力。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满分为5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测试3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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