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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部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本着奖励优秀的原则,特设立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本条例是第四次修订稿,在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稿、2006年6月第二次修订稿以及2007年1月第三次修订稿的基础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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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的自筹经费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研究生和外籍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审,但超出三年正常学籍时间者不能参评。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现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优良,且须为80分(含)以上,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达到82分(含)以上(2005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即可参评)。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者首先需要提供上一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其成绩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课(每学期)成绩85分(含)以上;
  2.专业必修课(每门)成绩80分(含)以上;
  3.选修课及共同课(每门)成绩75分(含)以上;
  第五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奖学金申请者每次申请时,除选修课、共同课之外,其申报课程门数为四门,即一门主课加三门专业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是在专业必修课中选择三门课程;硕士研究生是在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三门。第三学年奖学金申请者在所修各门课程成绩达标基础上,申报课程门数为主课、学位论文指导、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以及学位音乐会(两场学位音乐会成绩取平均分)、学位作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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