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
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各学院提供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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