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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所)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
  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院(系、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系、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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