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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学业奖学金确定办法
       学校根据实际招生人数,按比例将学业奖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培养单位,由教培养单位组织评定。第一学年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初试和复试),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第二、三学年根据上学年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确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已获学业奖学金者,停发当年奖金: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危害校园稳定等行为;
       2、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5、考试作弊,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
       6、科学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7、未缴清学费。
       第四章申请、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研究生填写相应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研究生点推荐。研究生点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研究生互评和导师组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培养单位议定。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点的推荐意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按照一定标准,统筹兼顾,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奖助金评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助金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研究生中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审核公示。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获奖助金研究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单位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审批实施。奖助金名单公示期满,由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二十一条为有利于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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