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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汉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二、报名方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考生于2015年6月23日至7月11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信息平台(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进行注册,提交报名信息,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通过报名系统生成并打印《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网报成功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件或外籍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于2015年7月12日至15日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报名前考生先资格自查,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者才能报名。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核实,即取消其考试、复试、录取等相应资格,责任考生自负。

  三、资格审查
  我校在复试前对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材料:
  1、《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一份。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考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请此类考生提前做好认证事宜)。

  四、考试方式及科目
  (一)初试
  1、初试时间:2015年10月25日(10月15日后,考生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2、考试科目: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均为全国联考。
  3、考试大纲:外国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专业综合:《201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二)复试
  只有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公布的复试分数线且资格审查合格者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含政治理论和综合测试,重在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详情请于12月初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信息。

  五、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1、2015年我校法律硕士招生计划75人。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成绩),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2、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3、报考我校考生的调剂录取限在湖北省内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4、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培养方式
  1、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校内以每学期集中授课为主,外地学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2、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3、学费(含论文答辩费)
  武汉班:3.9万元/人,深圳班:4.8万元/人。最终学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为准。

  七、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和相关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经过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八、咨询和联系方式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编:430072
  电话(传真):(027)68752332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网址:http://www.gs.whu.edu.cn
  武汉大学法学院电话:(027)68753628
  联系人: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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