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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简称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我院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学院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学院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四)组织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到招生网站;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硕士生招生的报名工作;
  (七)组织硕士生招生的命题、考试、评卷、录取工作,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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