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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2〕14号),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评分细则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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