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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我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比例下放推荐名额。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研究生评审材料在各学院间进行名额调整。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
  第六条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当年度基本奖助金和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成立上海海洋大学奖学金理事会(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院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理事会正、副会长,研究生部及有关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理事,研究生部副主任担任理事会秘书长,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以及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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