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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学员经导师和医院研究生管理大队审查批准后,向医教部提出申请,填写《长征医院助学金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单、论文原件、奖励证书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机关形式审查后,将符合评审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确定获奖者及奖励等级,报院党委审议批准后发放奖金,获奖者同时获得奖励证书一份。
       第十六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助学金、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条连续获得一、二等助学金、奖学金者,在年终评功评奖、毕业留院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年度起试行,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征医院医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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