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的教财(1994)50号文和教财(1996)85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地区生活补贴,下同)的评定、发放与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的教财(1994)50号文和教财(1996)85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地区生活补贴,下同)的评定、发放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30元。
2.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3.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0元。
4.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20元。每年发10个月(寒暑假期间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