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的教财(1994)50号文和教财(1996)85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地区生活补贴,下同)的评定、发放与
四、其他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在学研究生,学习、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
(四)定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办法办理。
(五)已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年级,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留学研究生不执行上述规定。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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