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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第六条 第三学年奖学金评选时,延迟答辩、答辩未能通过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第七条 各项评审条件达标后,如果主课一年只有一个成绩,这直接进入总分,如果主课一年有两个成绩的,在达标的基础上,取平均分计入总分;三门专业课程必须全部纳入平均分的计算(博士和硕士在专业课程选择上已在上方提出不同要求);其他课程(博士为选修课,硕士为一般选修课)和共同课只需要达标,而不进入平均分的计算。
  第八条 平均成绩的排名高低作为奖学金等级的依据。在基本条件符合的同等成绩情况下将优先考虑该学年有突出成果者和国内外重要比赛获奖者;
  第九条 申请者所提供的参评材料须真实,否则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参评材料的时效为参评前一学年内的各项材料。
  第十条 参评材料或代表性成果可以是:学习成绩、出版物、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音乐会、学术会议讲座、获奖证书等可以证明其学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任何一级校纪或党、团纪处分者;
  2.违反校纪(宿舍、教室、琴房、学籍等管理制度规定),屡教不改(批评教育三次及其以上)者(以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4.该学年累计缺课20课时、或无故旷课10课时(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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