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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申  诉
  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部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学工办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诉。院学工办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提请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复评讨论,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中院内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条例,违反条例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其它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学工办负责解释,若在实施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发生争议,提请院长办公会作出最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自2008-2009学年度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0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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