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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五、申诉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

  六、附则
  1、申请者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取消相应的评选资格。
  2、本暂行办法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自2012年12月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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